出口B2B也适用“无票免征”政策?解读海关总署第75号文件

6月12日,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75号公告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“75号公告”),宣布对于跨境

出口B2B也适用“无票免征”政策?解读海关总署第75号文件

6月12日,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75号公告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“75号公告”),宣布对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模式,增列“9710”以及“9810”海关监管方式代码。

 

出口B2B也适用“无票免征”政策?解读海关总署第75号文件

注:文末扫码,领取公告原文

1/公告内容重点梳理

对公告内容进行简单梳理,蓝海亿观网egainnews认为其中有几个重点信息需要注意:

●对跨境电商B2B出口方式新增代码“9810”,并将跨境电商B2B出口纳入监管范围中。同时,对跨境电商出口至海外仓的方式新增代码“9710”,并将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纳入监管范围中。

上述两种模式出口企业,增值税申报可灵活处理,走全国通关一体化,或者走跨境电商通关报税都行。

●上述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,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。

●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,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。

2/利好解读

这份公告对于跨境电商小B企业来说,总体是利好的。

此前,由于一般贸易以个人申报出口2B,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。税务局对这些企业会执行“不退反征”,不仅无法退税给该卖家,还需要征收因采购没有缴纳的增值税。

为此,许多个人小规模出口2B企业会购买某个出口企业的临时单证,将业务挂靠在该出口企业的业务中,从而造成了部分监管灰色地带。

此次新规,为跨境电商B2B出口方式新增代码,并纳入监管范围之后,个人2B出口业务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出口,就如同拥有了“身份证”,跨境电商B2B出口方式也可以享受此前B2C跨境电商出口的“无票免征”政策优惠,无需“挂靠”大企业,隐身背后。

关于此次75号公告的更多深度解读,蓝海亿观网egainnews还会联系业内专家进行详解。欢迎大家关注。(跨境电商新媒体&服务连接平台-蓝海亿观网egainnews )文末扫码入跨境电商海关政策交流群,对接跨境电商优质资源。品牌文案策划及全网推广、电商培训和孵化、账号申诉、类目审核,请联系我们。不得擅自改写、转载、复制、裁剪和编辑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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